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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省统计局关于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组织领导
  甘肃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减排办)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二、考核对象
  各市州政府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列入国家千家重点耗能的14户企业依照国家发改委制订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单独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四、考核方法
  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定量评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95分以上为超额完成,80-94分为完成,60-80分为基本完成,60分以下为未完成。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市州与省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以各市州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市州能耗指标和省经委审核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州、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五、考核程序
  (一)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各市州政府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研究确定分年度的节能目标,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的节能目标报省节能减排办核准备案。
  (二)对市州政府的考核。各市州政府对上年度本市州节能工作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上报省节能减排办。省节能减排办会同监察、人事、国资、质监、统计等部门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通过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州节能工作及节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各市州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州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同时抄报省节能减排办。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节能减排办会同监察、人事、国资、质监、统计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其他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由各市州节能主管部门组成以相关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州政府和省节能减排办。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估考核结果由省节能减排办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六、奖惩措施
  (一)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各市州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等级为完成和基本完成的市州政府,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州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上暂停对该市州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州政府,要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书面报告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节能减排办。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基本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节能减排办、省经委和市州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省上免检等扶持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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