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分机构预缴申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1行至第9行、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第9行等于第24行。
(二)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1行至第9行、第18行至第22行的累计金额列。第21行是指其在大连市的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的比例,大连市没有分支机构的,此行填零。
(三)大连市的总机构纳税人,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将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核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提供给其分支机构。
(四)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填报预缴申报表,但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提供的经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五)外地分支机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20行至第22行的累计金额列。
(六)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软件系统按企业机构类别设置了校验关系,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中对总分支机构纳税人进行了企业机构类别认定后,纳税人方能根据机构类别与报表填写行次的对应关系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大连市以外的总机构,不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给在大连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则该分支机构暂认定为独立纳税人,全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总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内的,总机构应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给本地分支机构,由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对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暂停向其出售发票,并书面通知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纳税人没有全部汇总本地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造成未按期预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大连市辖区内的总机构纳税人不向其大连市以外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的,则该总机构当年暂认定为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同时,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得作为总机构汇算清缴时的已缴税款。
(四)大连市辖区内的总机构纳税人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不论其分支机构是否在大连市,该总机构均认定为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并汇总缴纳全部总分支机构的应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