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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调查频率
  法人单位实行年报和季报调查制度,一年调查5次,年报报告期为1~12月,一季度报告期为1~ 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1月。
  个体经营户实行季报入户调查制度,一年调查4次,一季度报告期为1~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 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1月。
  四、组织实施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统计部门承担无主管部门服务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统计调查工作,并认真履行政府统计的管理职能,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报表制度制定、数据处理程序编制和网上直报平台建设由市级统计部门负责。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规划建设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根据嘉政办发〔2006〕191号文件中明确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要求和分工,认真组织县级主管部门实施本系统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统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法人单位统计报表和个体经营户入户抽样调查工作;负责统计单位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和个体户调查员的选调和业务培训;负责服务业调查的数据处理、审核、上报、分析等工作;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服务业调查资料、订正数据的同时,按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调查资料。
  县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法人单位清单,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个体经营户样本抽选工作,并做好样本户确认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的业务指导和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服务业统计调查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实施调查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机构与调查网络,配备与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相适应的统计力量。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调查表和申报调查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服务业统计调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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