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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全面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七月)

  为了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91号)精神,决定从2008年起全面开展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查对象与范围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以及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与没有登记注册而实际从事服务业经济活动的个体户。
  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中的15个行业门类,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二、调查内容与方法
  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以满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和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的基本需要为核心。主要内容是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共设计5张法人单位调查表和2张个体经营户调查表(见附件)。
  法人单位以全面统计报表的方式组织调查。
  个体经营户以抽样调查为主、全数调查为辅的方式组织调查。凡从业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个体经营户采用全数调查;从业人数在9人及以下的个体经营户采用抽样调查。按有关标识排序的等距抽样方法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按2%左右的比例抽取样本户,其他行业按10%左右的比例抽取样本户。样本户资料收集采取聘请调查员入户访问的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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