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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委、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委、经委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应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进行审批、核准、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能评审查、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核准或备案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市和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推进。对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公益建设项目,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推动项目前期工作。各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想方设法从自有工作经费、项目工作专项资金和其它资金中筹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重大建设项目的业务培训、规划设计、评估论证和项目报批。对项目谋划成效显著,项目前期工作深入扎实,所争取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较好、带动作用较强、就业容量较大的,市、县(区)财政可对项目业主的项目前期经费实行以奖代补。

  七、完善项目前期工作责任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落实专门领导、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门经费抓项目前期工作。各级发改部门要负责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要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及时通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动态和研究处理有关具体问题。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实行考评和奖惩制度,即年初下达目标任务、半年调度考核、年底综合评定,对按时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迟缓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负责或由于失职造成损失的要实行责任追究。要不断探索和创新项目前期工作机制,鼓励、支持通过招标或招募等方式,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科研机构、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者等参与或直接实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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