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对人防工程拆除审批,由人防地震办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19、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平时使用备案,由人防地震办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限时办结事项的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次日计算。若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补齐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补齐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五)由纪检组和监察室对限时办结情况实行监督、考评;对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追究科(室)和代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和代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二)纪检组和监察室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负责对各科(室)和代管部门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日常管理、督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分管领导、科(室)或代管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科室或代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评优评先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并对分管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科室或代管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对不按首问负责制规定接待、引导办事人员办理有关事项的;
2、根据工作职责,应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的工作但无正当理由未办结,延误工作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3、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审批项目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
4、擅离岗位,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5、工作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办事人员的,或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6、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不及时请示领导,擅自做主,造成工作失误的;
7、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需要补齐全部材料的;
8、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规定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