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标任务
从2008年开始,用5年时间,全面解决全省81.6万人农村贫困群众和受灾群众的住房问题,使无房户和居住在茅草房、危房、地质灾害区、地方病易发区和生存环境恶劣区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明显改善。按照总体规划要求,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25万人,每年安排5万人;民政部门负责解决31.6万人,每年安排6.32万人;扶贫部门负责移民扶贫搬迁25万人,每年安排5万人。
三、组织实施
全省农民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由发展改革、民政、扶贫部门共同承担,其中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符合移民扶贫搬迁条件的,由扶贫部门负责;其余部分由民政部门负责。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省安居工程实施意见,提出本市实施规划,按部门、按地区逐项分解细化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按计划落实到村到户,分年度逐步实施。县发展改革、民政、扶贫部门依据年度指标任务,编制当年的项目计划,分别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办。建设资金要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使用,保证工程建设需要。年度任务完成后,县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级进行全面验收,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保证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四、补助标准及筹资方案
(一)补助标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2300元,并配套建设相关基础设施;扶贫部门负责实施的移民扶贫搬迁建房补助标准为每搬迁1人补助1000元,每户补助5000元,并按照实际建设内容需要,由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民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救灾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2300元。
(二)筹资方案。全省农民安居工程总投资65亿元,其中争取国家资金17亿元,省级补助资金5亿元,市、县配套资金10亿元,其余33亿元由农民自筹。中、省补助资金的构成为: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争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1.9亿元,五年共9.5亿元;省扶贫办每年争取中央财政扶贫资金1亿元,五年共5亿元;省民政厅在省财政每年安排农民安居工程资金1亿元的基础上,结合灾后重建,每年争取国家资金0.5亿元,五年共7.5亿元。市、县安排配套资金的标准为:西安、延安、榆林三市的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资金为人均1500元,其余市、县财政配套资金为人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