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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农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农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订的《陕西省农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民生八大工程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施政理念的重要举措,对构建和谐陕西、建设西部强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农民安居工程作为民生八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农民住房困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德政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夯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农民安居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农民群众住有所居。农民安居工程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好这项艰巨任务。各设区市政府要尽快编制本地区项目计划,于6月30日前分别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办备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陕西省农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截至2006年底,全省农村无房户及居住在茅草房、危房和危险地带的困难群众共24.2万户81.6万人(含贫困人口68万人),其中无房户10979户33831人,居住在茅草房8173户27573人,居住在地质灾害区223106户754987人。为大力改善农村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八大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农民居住现状,现制订全省农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实施农民安居工程,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有效整合各方面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困难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提升农民安居水平。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尊重群众意愿。要在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的同时,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不搞强迫命令,积极鼓励和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家园。二是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坚持与新农村建设、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当地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衔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解决无房户及居住在茅草房、危房、危险地带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优先安排贫困户。三是坚持因地制宜,讲求经济实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结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采取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建设造价适中、经济实用的房屋,不贪大求全,不加重群众负担。四是坚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各级发展改革、民政、扶贫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分部门组织实施,按各自渠道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同时,要积极整合扶持农村发展的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形成推进农民安居工程建设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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