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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7)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非税收入。
  (8)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9)有无私分国有资产、虚列支出、私存私放非税收入等情况。
  (10)有无用非税收入炒股票、期货、投资房地产等行为。
  (11)需要检查的涉及收支方面的其他事项。
  5.往来款项方面
  有无将各项收入挂往来科目以及是否在往来科目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检查步骤
  (一)自查阶段(2008年6月20-30日)。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集中时间,对本部门、本单位非税收入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自查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汇报材料,并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至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阶段(6月30日-7月20日)。在行政事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市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政策、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进行普查和重点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各单位公布。
  (三)总结阶段(7月20-31日)。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检查结束后,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先进,对典型案件和问题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不得保留账户,未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除基本账户外,也不得再开设账户。按有关规定确需开设银行账户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凡属擅自开设或违规开设的银行账户要自行撤消,账户余额转入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单位的基本账户。对保留的银行账户要严格控制和规范,保证专户专用。
  (二)对能够认真自查自纠、主动申报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理。对自查出的问题在2008年6月30日前主动彻底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或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被集中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及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对全市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等法规、规定的精神进行严肃处理,违规资金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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