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项目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批准;政府性基金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
(2)是否未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化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3)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项目。
(4)是否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擅自扩大收罚范围改变征收对象。
(5)是否超过规定期限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6)罚款项目的执行和管理情况。
(7)需要检查的涉及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其他事项。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征收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批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是否执行国家已明令降低的收费标准或征收标准。
(3)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征收标准。
(4)罚款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需要检查的涉及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其他事项。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票据
(1)是否按照规定领取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2)是否按照规定领取财政部门颁发的《票据购领证》。
(3)是否按照规定购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和罚没收入票据。
(4)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
(5)是否有《罚没许可证》,票据使用是否规范。
(6)需要检查的涉及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其他事项。
4.收支管理方面
(1)是否按照规定由部门或单位财务统一管理非税收入。
(2)有无未经批准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3)有无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4)是否按照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制度。
(5)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将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有无隐瞒、滞留、截留、转移、挪用、坐支非税收入等情况。
(6)是否按照规定将非税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决算的编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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