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水平,激励现役军人更好地保卫祖国,献身国防事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提高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每年每户2000元,县、市、区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提高到每年每户不低于1500元。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城户口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参照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执行。优待金根据义务兵服役年限按年计发,服役不满一年的按月计发。新的优待金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