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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保证和促进我省土地督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配合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要求,自觉接受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全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土地执法监察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协助该局开展土地管理各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二、切实落实建设用地审核和国家土地督察建议和意见。对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开展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调查与审核工作,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在上报文件的同时将文件抄送该局;由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国土资源厅要在批准后15日内将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送该局。对该局在监督检查、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纠正意见和督察建议,要认真做好整改工作。落实整改、纠正意见和督察建议的情况,在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及时向该局报告。对该局提出的工作建议,要及时研究落实或改进。对该局转交的有关信访、举报案件,要及时依法组织调查或查处,并及时报送调查或查处结果。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将省上有关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土地利用管理和调控的有关政策性文件、会议纪要、有关土地利用管理的综合性或专项报告、定期报表、重要工作简报、典型经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报送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四、建立完善沟通联系制度。为加强与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的工作联系与配合,省政府由分管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厅领导负责与该局联络。全省及国土资源部门召开的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重要会议、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报告该局。必要时,省国土资源厅可商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土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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