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经济普查顺利进行
(一)落实普查机构、人员和经费。为加强对经济普查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普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机构,并将普查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普查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按照省政府、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搞好经济普查工作。
(二)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涉及普查工作的协调和目标责任督查督办等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协调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落实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由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名单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由市监察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市级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广泛开展宣传动员。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全国人民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和平时期重大的社会动员,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配合和参与。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和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车贴、短信、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切实为我市的经济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确保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督查考核,确保普查质量。市政府目标督查办要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对经济普查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督查督办。市政府对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任务、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凡在全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户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资料。对干扰经济普查工作和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