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属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程序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属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管理,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现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并政发〔2007〕13号)要求,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区)属已改制企业在补办土地出让或变更土地用途处置土地,须经市改革办会议研究同意。
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改制办理土地出让或变更用途,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改革办批准。
三、除市城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企业外,市各委、局、办管理的国有企业,市集体联社、市供销合作社管理的集体企业和各区所属企业改制办理土地出让或变更土地用途处置土地,须经各区人民政府或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改革办会议研究。
四、符合上述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程序的,市规划、土地部门依据市改革办意见,出具用地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土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