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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的通知(2008)


  2、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算,土地出让后5个工作日内,填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并提供土地收回、收购合同、中介机构审计等有关资料,与市财政局结算成本费用。市财政局在土地出让后10个工作日内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实确认,并返还成本。
  土地出让成本包括:土地储备成本、土地整理费、土地评估费、公告费、招拍挂业务费、银行贷款利息等。

  3、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成本通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核算返还;市高新区储备土地由高新区自行核算。

  (1)新增建设用地成本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土地测量费、登记费、中介审计费、耕地占用税、贷款利息、储备土地奖金、储备直接费用等。

  (2)存量土地成本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土地测量费、中介审计费、土地评估费、登记费、贷款利息、储备直接费用等。

  4、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成本核算、成本返还、费用提取等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二)土地收益管理使用。

  1、土地收益按照泰政发〔2004〕第29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分配,在收益全部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泰山区、岱岳区和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市、区严格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2、市级土地收益,按国家规定提取土地出让业务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初核定的预算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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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按照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总成交价款的5%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初核定的预算予以安排,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四、监督监察

  (一)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监察局备案。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每次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5个工作日前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情况报送市监察局。

  (三)市监察局对市国土资源局每次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适时组织全面检查。

  (四)市监察局在土地有形市场设立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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