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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的通知(2008)


  9、竞得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的约定,一般应在三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经营性用地挂牌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文件。

  2、发布挂牌公告。

  3、受理书面申请。竞买人应当在公告发出后20日内,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和保证金,并可以在出让公告中规定的挂牌出让结束前2天,参与申请竞买。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市财政部门开具的保证金收据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收到申请书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具备资格者发出确认书,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竞买人。

  5、挂牌竞价。

  6、确定竞得人。在挂牌截止日,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如果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7、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8、竞得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的约定,一般应在3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九) 公示。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市国土资源政务大厅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示。

  (十)土地登记。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管理

  (一)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收益核算。

  1、各类经营性用地统一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有形市场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收入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催收。市本级、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市高新区储备土地出让收入按照泰政函〔2004〕4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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