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理投标申请。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规定时间内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市财政部门开具的保证金收据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收到投标申请书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具备资格者发出确认书,对不符合招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投标意向人。
5、解答问题和现场踏勘。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答问题和组织统一勘察现场。
6、组织投标。
7、开标、评标。开标、评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按照投标价格高低和配套建设等情况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出让地块所在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
8、公示评标结果,通知中标人。
9、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国土资源局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10、中标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的约定,一般应在3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经营性用地拍卖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文件。
2、发布拍卖公告。
3、受理竞买申请。竞买人在拍卖公告发出20日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竞买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市财政部门开具的保证金收据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收到申请书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具备资格者发出确认书,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竞买人。
5、现场勘察与问题解答。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组织竞买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6、召开拍卖大会,确定竞得人。
7、公示拍卖结果。
8、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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