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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的通知(2008)


  3、受理投标申请。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规定时间内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市财政部门开具的保证金收据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收到投标申请书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具备资格者发出确认书,对不符合招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投标意向人。

  5、解答问题和现场踏勘。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答问题和组织统一勘察现场。

  6、组织投标。

  7、开标、评标。开标、评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按照投标价格高低和配套建设等情况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出让地块所在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

  8、公示评标结果,通知中标人。

  9、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国土资源局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10、中标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的约定,一般应在3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经营性用地拍卖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文件。

  2、发布拍卖公告。

  3、受理竞买申请。竞买人在拍卖公告发出20日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竞买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市财政部门开具的保证金收据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收到申请书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具备资格者发出确认书,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竞买人。

  5、现场勘察与问题解答。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组织竞买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6、召开拍卖大会,确定竞得人。

  7、公示拍卖结果。

  8、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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