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市规划部门对接后,将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四)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参加该宗地竞投和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五)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
1、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对具备出让条件的宗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地性质、使用年期、规划条件、出让方式 、招标标底、拍卖起叫价或挂牌起始价及底价、竞买保证金、土地收益测算、招拍挂的公告方式、时间等。
2、 出让起(叫)始价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要经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政府产业政策、相邻土地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招标标底、拍卖起叫价或挂牌起始价及底价。出让起(叫)始价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竞买保证金一般不低于出让起(叫)始价的70%。招标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底价标准。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3、在拟定出让方案前,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定价协调小组对拟出让地块的起(叫)始价、竞买保证金进行初步审定,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4、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六)经营性用地招标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设计条件、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资格的办法等需要公告的事项;公告在《泰安日报》、《大众日报》、《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于招标前2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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