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的通知
(政办发〔2008〕41号)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的通知》(泰政办发〔2005〕3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
为规范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程序,保障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经营性用地储备
(一)编制年度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和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于每年11月底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征求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市规划局意见后,于12月底前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土地储备事权划分 。
经营性用地储备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城市市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存量经营性用地,除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由其自行储备外,市属以上单位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区属以下单位的由泰山区、岱岳区和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也可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市辖区范围内的增量经营性用地,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域和管理范围由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负责储备,也可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其中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由其自行储备。
(三)存量土地储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用地性质和储备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