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实行首次不罚教育警示制度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发〔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关于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实行“首次不罚教育警示制度”“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实行“首次
不罚教育警示制度”“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提高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服务水平,促进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决定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中实行行政执法“首次不罚教育警示制度”和“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好执法和服务的关系,在执法中体现服务,大力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建设经济强市进程,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具体内容
(一)建立首次不罚教育警示制度,是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是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寓行政执法、行政管理于服务之中,坚持先教育警示进行整改,而后进行处罚。对于企业和群众非主观故意且未构成社会危害和未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首次违法(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下达行政违法行为警示书,警示书以宣传法律法规、指出存在的问题为主,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能够限期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对确有主观故意、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切实解决行政处罚中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明显偏袒、有意拖延、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口头形式告知执法对象处罚决定等执法不公、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体业户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相当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下达处罚决定的同时,将处理决定和有关材料抄报同级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