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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8年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分配工作意见的通知

  2.除符合“四证”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外,在我市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需在我市就读初中的,可到尚有空余学位的本城区初中学校借读,并按规定缴纳借读费。各学校招收借读生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招生人数,确保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严禁各学校接收已经分配到其他学校的学生就读。
  (三)太原市外国语学校、太原市第二外国语学校仍实行提前单独招生,具体办法另行安排。
  (四)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不得提前招生,不得举行文化课考试,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将勒令其停止2008年招生。
  各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自愿选择到本校就读的学生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
  (五)部分学校招收优秀运动员和艺术团团员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收人数不得突破市下达的招生计划,所招学生只能进行体育、艺术相关专业测试,不得进行文化课考试。
  (六)随班就读的残疾小学毕业生,采取到中学随班就读或转入特教学校等办法安排,确保他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的残疾少年入学。
  六、 工作要求       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初中入学工作,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确保今年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并实行初中入学分配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的“四公开”制度,使“小升初”分配工作真正成为“阳光工程”。
  (三)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今年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分配工作的宣传、咨询、解答及有关问题的处理,使学生和家长了解相关政策。分配期间要向社会公布固定办公地址、电话、工作时间,成立专门小组并指定专人做好学生及其家长咨询接待工作,强化为学生、家长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分配工作“五不准”制度(不准违反国家有关分配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影响、干扰分配工作正常秩序,不准以文化考试形式确定学生入学资格,不准索取或接受学生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对违反“五不准”规定的有关人员,将严肃查处;违规收费、擅自突破本校招生规模、违规招生的学校,一经查实,主要校领导就地免职,违规招收的学生按规定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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