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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8年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分配工作意见的通知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分配工作在市协调领导组领导下,由市教育局统筹协调、跟踪监管,各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
  四、 工作原则       
  (一)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入学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任何学校都不得突破招生规模,未经允许不得提前招生或举行招生考试。
  (二)根据市区内初中学校布局实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各区公办中学招生计划分配范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计划实施。
  (三)跨区借读或非本学区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初中分配。
  (四)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04〕72号)要求,本着方便其入学原则,切实安排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具体入学分配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切实加强民办中小学规范管理,民办中小学具备有效的办学许可证、法人单位证和收费许可证方可招生。任何学校不得以储备金等名义集资、不得举行初中招生考试。
  (六)从从今年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中小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坚决杜绝乱收费。
  五、 分配及招生办法       
  (一)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1.城市范围内的公办中学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初中,实行中小学相对就近对口、按小学毕业生户口、住址一次性划片分配升入初中办法。
  跨区借读或非本学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初中分配。由学生及其家长向毕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各区按户籍所在地相对就近安排升学。
  2.娄烦县、阳曲县、清徐县、古交市和各区农村小学毕业生实行直升本乡(镇)初中办法。
  3.办有初中的企事业单位所属小学本单位职工子女毕业生一律升入本单位所属初中学校就读。在企事业单位所属小学毕业的非本单位职工子女,经监护人申报、接收学校同意,可升入该企事业单位初中,与该单位职工子女同等对待。
  (二)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1.在我市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实行就地登记入学需持“四证”(暂住证,家长婚育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或学校证明,家长工作单位证明)到现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办有初中学校的企事业单位应安排在本单位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到本单位所属初中学校就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到指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与本地、本单位学生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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