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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事业用地指南(试行)


  8.4.4 上海市妇幼保健院建设用地指南见表8.4.4。
  表8.4.4  妇幼保健院建设用地指南

医疗机构类别

级别

规模(床)

床均建设用地(㎡/床)

中心城区

中心城外

妇幼保健院

一级

5-19

85

94

二级

20-49

77

86

三级

≥50

73

82



  8.4.5 上海市疗养院建设用地指南见表8.4.5。
  表8.4.5  疗养院建设用地指南

医疗机构类别

规模(床)

床均建设用地(㎡/床)

中心城区

中心城外

疗养院

≥20

132

147

第九章 卫生防疫设施

  9.1 总则
  9.1.1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新建卫生防疫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新建卫生防疫设施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
  9.1.2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卫生防疫设施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中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9.1.3 卫生防疫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适度前瞻的原则。
  9.1.4 卫生防疫设施的建筑容积率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及地块周边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9.1.5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9.2 基本术语
  9.2.1 卫生防疫设施:是指为提高人民的健康素质,恢复病人的身体健康以及预防各种疾病的滋生和蔓延的用房及设备。
  9.2.2 专科疾病防治所(站):指对各种专科疾病进行预防及群众预防的场所,包括结核病防治所(站),职业病防治所(站),口腔病防治所(站),眼科病防治所(站),寄生虫病防治所(站),血吸虫病防治所(站),地方病防治所(站),麻风病防治所(站),精神病防治所(站),性病防治所(站),其他疾病防治所(站)。
  9.2.3 急救中心(站):指实施紧急医疗救援的场所。
  9.2.4 卫生监督所:指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采取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所需的办公场所。
  9.2.5 中心城区: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
  9.2.6 中心城外: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外的地区。

  9.3 基本规定
  卫生防疫设施建设用地按照专科疾病防治所、急救中心、卫生监督检验所三个种类,分别制定用地指南。

  9.4 建设用地指南
  9.4.1 上海市专科疾病防治所建设用地指南见表9.4.1。
  表9.4.1  专科疾病防治所建设用地指南

类别

级/类别

床椅规模

(台)

建设用地(㎡/床椅)

中心城区

中心城外

口腔防治所

一级

4-14

70

78

二级

15-59

68

76

三级

≥60

66

74

职业病防治所

防治所

≥10

77

86

防治院

≥30

72

80



  9.4.2 上海市急救中心建设用地指南见表9.4.2。
  表9.4.2  急救中心建设用地指南

类别

级 别

建设用地(㎡)

中心城区

中心城外

急救中心

急救中心

3600

4000

急救分站(点)

540

600



  9.4.3 上海市卫生监督检验所建设用地指南见表9.4.3。
  表9.4.3  卫生监督检验所建设用地指南

类 别

级 别

建设用地(㎡/人)

中心城区

中心城外

卫生监督所

市级

59

65

区级

77

85



  注:表中“㎡/人”的人员指卫生监督所编制内人员。

第十章 养老设施

  10.1 总则
  10.1.1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新建养老设施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新建养老设施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非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养老设施或服务人口超过居住地区规模的养老设施,可参照本指南进行调整。
  10.1.2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养老设施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中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1.3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养老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完善、适度前瞻的原则。
  10.1.4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养老设施的建筑容积率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及地块周边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10.1.5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10.2 基本术语
  10.2.1 养老设施:指为老年人(年龄60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养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
  10.2.2 养老院(福利院):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一般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10.2.3 托老所: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养老服务的设施,一般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部分服务设施。

  10.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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