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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事业用地指南(试行)

  注:①街坊级事务受理站的职能内容为:居民委员会、治安联防站、物业管理(含业委会)等相关管理和服务,相关建设用地综合设置,用地标准合并计算。
  ②如街坊级事务受理站各用地项目确有必要单独配置,则需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相关要求,即:居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不超过6㎡/千人;治安联防站建设用地不超过2㎡/千人;物业管理(含业委会)建设用地不超过10㎡/千人;
  ③文化活动室与老年活动室可综合设置。

第八章 医院

  8.1 总则
  8.1.1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新建医院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新建医院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
  8.1.2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医院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8.1.3 医院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适度前瞻的原则。
  8.1.4 医院工程建设的建筑容积率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及地块周边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8.1.5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8.2 基本术语
  8.2.1 综合医院:指跨地区、省、市以及向全国范围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院,是具有全面医疗、教学、科研能力的医疗预防技术中心。
  8.2.2 中医医院:指以中医为主营业务的医院,是国家为了保护中医体系而设立的专业机构。
  8.2.3 中西医结合医院:指以中西医结合方法为主,诊断、治疗、预防疾病的医院。
  8.2.4 专科医院:指专门收治某一类专科伤、病员的医院,如传染病医院、口腔医院等。
  8.2.5 妇幼保健院:指为保护和促进妇女和儿童的健康,预防和治疗妇女和儿童的专科疾病,为节制生育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为优生优育优教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开展与增进妇女和儿童健康,防治妇女儿童疾病和进行有关理论与应用研究而设立的专门的业务机构。
  8.2.6 疗养院:指为疗养人员进行治病、防病、康复的场所。
  8.2.7 中心城区: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
  8.2.8 中心城外: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外的地区。

  8.3 基本规定
  8.3.1 医院建设用地包括医院医疗设施及医疗辅助设施、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建设用地。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用地另行计算。
  8.3.2 医院建设用地按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五个种类,分别制定用地指南。

  8.4 建设用地指南
  8.4.1 上海市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南见表8.4.1。
  表8.4.1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南

医院类别

规模(床)

床均建设用地(㎡/床)

中心城区

中心城外

综合医院

200-499

88

97

500-799

84

93

800-999

83

92

1000

82

91



  注:①表中所列是综合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所需的用地指南上限。
  ②涉及非七项基本建设内容之外的建设用地指标沿用《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4年版)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a) 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b)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0㎡、承担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每位学生30㎡、教学医院每位学生25㎡,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应另行增加科研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c) 综合医院设置公共停车场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占地不超过25㎡/辆和自行车占地不超过1.2㎡/辆的标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8.4.2 上海市中医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用地指南见表8.4.2。
  表8.4.2  中医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用地指南

医院类别

级别

规模(床)

床均建设用地(㎡/床)

中心城区

中心城外

中医医院

一级

20-79

87

97

二级

80-299

83

92

三级

≥300

82

91

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级

20-99

101

112

二级

100-349

95

105

三级

≥350

81

90



  8.4.3 上海市专科医院建设用地指南见表8.4.3。
  表8.4.3  专科医院建设用地指南

医院类别

级别

规模(床椅)

床均建设用地(㎡/床椅)

中心城区

中心城外

口腔医院

二级

牙椅:20-59台

床位:15-49床

90

135

100

150

三级

牙椅:≥60台

床位:≥50床

79

119

88

132

肿瘤医院

二级

100-399床

94

104

三级

≥400床

91

102

儿童医院

一级

20-49床

94

104

二级

50-199床

86

95

三级

≥200床

80

88

精神病医院

一级

20-69床

115

128

二级

70-299床

117

130

三级

≥300床

119

132

传染病医院

二级

150-349床

106

118

三级

≥350床

116

129

心血管病医院

三级

≥150床

94

105

血液病医院

三级

≥200床

94

105

皮肤病医院

三级

≥100床

94

105

整形外科医院

三级

≥120床

94

105

美容医院

 

床位:≥50床;

美容床:≥20床

牙椅:≥10台

89

59

89

99

66

99

康复医院

 

≥20床

93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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