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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事业用地指南(试行)

  7.3.4 社区商业、金融、绿地和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暂未列入本指南,相关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的要求。
  7.3.5 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载体,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各职能部门为社区提供的公共服务,应尽可能向其集聚,加强设施功能的综合利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功能相近的设施可资源共享,相应的用地指标可合并计算,节约集约用地。
  7.3.6按照社区所需、群众所求、单位所能的原则,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分担风险、社区参与管理的办法,社区内学校、剧场、体育场馆、文化图书馆、科普场馆等可共享的公共设施,在确保设施拥有单位正常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尽可能向社区居民有序开放。
  7.3.7 上述体育、文化、教育设施用地可计入该社区体育、文化、教育设施等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标统筹考虑。
  7.3.8 上海市中心城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人均居住用地小于25平方米时,其公共服务设施可进行差别配置,用地规模可相应折减。
  7.3.9 部分街坊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如设置在住宅小区内,其用地指标可合并计算,不必单独设置。
  7.3.10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并有效利用和保护其建设用地,促进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7.3.1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街坊级共四个级别,分别制定用地指南。
  7.4 建设用地指南
  7.4.1 上海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南见表7.4.1:
  表7.4.1  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南

项目名称

内  容

每千人建设用地

(㎡/千人)

单 项

综 合

文化活动中心

文化中心(馆)

30-40

160

图书馆(科技馆)

20-25

青少年活动中心

25-30

小型博物馆(纪念馆)

5

体育场馆

60-80

卫生服务中心

医疗中心

70-100

110

老年护理院

20

社区服务中心

居民生活求助服务

5

5



  注:①因居住地区无对应的行政辖区,不设置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②文化活动中心的职能内容为:为社区居民提供读书阅览、团体活动、教育培训、科普、普法、健身康复、休闲娱乐等各类公益性的文化服务,满足群众基本的科教文体活动需求。
  ③卫生服务中心的职能内容为: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
  ④社区服务中心的职能内容为: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生活、社会福利、教育、就业和救助等生活类服务。
  ⑤若文化活动中心、卫生服务中心各分项确有必要单独设置,其建设用地定额以各分项对应的每千人建设用地指南为上限值;若其中几个分项合并设置,其建设用地定额的上限值以这几个分项对应的单项每千人建设用地指南加总数和综合每千人建设用地指南数较低者为依据。
  ⑥居住地区级文化馆或图书馆若需单独设置,其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4000㎡/处。

  7.4.2 上海市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南见表7.4.2:
  表7.4.2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南

┌─────────┬──────────┬─────────────┬────────┐
│   项目名称  │   内  容    │   每千人建设用地   │   备注   │
│         │          │    (㎡/千人)    │        │
│         │          ├───────┬─────┤        │
│         │          │  单 项   │ 综 合  │        │
├─────────┼──────────┼───────┼─────┼────────┤
│ 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行政管理      │   18   │  60  │ 10万人设置1处 │
│         ├──────────┼───────┤     │        │
│         │户籍和治安管理   │  15-30   │     │        │
│         ├──────────┼───────┤     │        │
│         │城市管理监督    │   6    │     │        │
│         ├──────────┼───────┤     │        │
│         │税务、工商等专业管理│   4    │     │        │
│         ├──────────┼───────┤     │        │
│         │房管办       │   2    │     │        │
│         ├──────────┼───────┤     │        │
│         │社区事务服务    │   6    │     │        │
├─────────┼──────────┼───────┼─────┼────────┤
│  文化活动中心  │多功能厅、图书馆、信│   100   │  320  │ 5万人设置1处 │
│         │息苑、社区教育等科教│       │     │        │
│         │文化服务      │       │     │        │
│         ├──────────┼───────┤     │        │
│         │综合健身馆、游泳池(│   240   │     │        │
│         │馆)、综合运动场等健│       │     │        │
│         │身康复服务     │       │     │        │
├─────────┼──────────┼───────┴─────┼────────┤
│  卫生服务中心  │医疗、防疫、保健、康│      80      │5-10万人设置1处 │
│         │复等        │             │        │
├─────────┼──────────┼─────────────┼────────┤
│  社区服务中心  │中介、协调、指导、教│      6       │ 10万人设置1处 │
│         │育等        │             │        │
└─────────┴──────────┴─────────────┴────────┘

  注:①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职能内容为:具体承接政府职能部门延伸在社区的基本政务类服务及有关公共服务。
  ②社区服务中心的职能内容为:提供社区生活、社会福利、教育、就业和救助等生活类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设置。
  ③若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各分项确有必要单独设置,其建设用地定额以各分项对应的每千人建设用地指南为上限值;若其中几个分项合并设置,其建设用地定额的上限值以这几个分项对应的单项每千人建设用地指南加总数和综合每千人建设用地指南数较低者为依据。
  ④若综合健身馆、游泳池(馆)、综合运动场确有必要单独配置,则需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相关要求,即:每千人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不超过40㎡/千人、60㎡/千人、140㎡/千人。

  7.4.3 上海市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南见表7.4.3:
  表7.4.3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南

项目名称

内  容

每千人建设用地

(㎡/千人)

信息苑

文化传播、电子政务、信息服务等

可与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公共建筑综合设置

健身中心

球场(篮球、网球、门球等)

24

卫生服务站

预防、医疗、计划生育等

可综合设置

公共活动站

公共活动等

20


  注:卫生服务站每1.5万人设置1处。

  7.4.4 上海市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南见表7.4.4:
  表7.4.4  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南

项目名称

内  容

每千人建设用地

(㎡/千人)

单 项

综 合

事务受理站

居民委员会

33

45

治安联防站

2

物业管理

10

文化活动室

科普教育、阅览、文化活动、消防教育等

15

老年活动室

保健、日托、文娱活动

40

公共服务站

家政服务

15

健身苑

儿童游戏场

可结合绿地设置

40

健身点

可结合绿地设置

球场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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