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基本术语
5.2.1 公共文化馆:指政府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市文化馆、区(县)文化馆和社区文化馆(站)。
5.2.2 服务人口:指公共文化馆向社会开放并提供公益性日常服务的人口数量。
5.2.3 服务半径:指市民到达公共文化馆的最远直线距离。
5.3 基本规定
5.3.1 区(县)级公共文化馆用地包括馆舍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等。
5.3.2 本指南适用范围仅限于区(县)级文化馆。市文化馆一般单独选址和规模设置,不在本指南规定范围内。
5.3.3 区(县)级文化馆按服务人口分为I级和II级,其中服务人口在50万人以上为I级,按其建筑规模对应为大型馆;服务人口在20-50万人为II级,按其建筑规模对应为中型馆;社区级(居住地区级及以下)文化馆服务人口在2-20万,按其建筑规模对应为小型馆。
5.3.4 公共文化馆规划建设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并有效利用和保护其建设用地,促进公益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5.3.5 公共文化馆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区域的人口规模、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确定文化馆等级。
5.4 建设用地指南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建设用地指南见表5.4.1。
表5.4.1 公共文化馆建设用地指南
┌────────────┬───────┬─────────────┬─────────────┐
│ 项目名称 │ 级别 │ 建设用地(㎡) │ 每千人建设用地 │
│ │ │ │ (㎡/千人) │
├────────────┼───────┼─────────────┼─────────────┤
│ 区(县)级文化馆 │I级(大型馆) │ 6000 │ 12 │
│ ├───────┼─────────────┼─────────────┤
│ │II级(中型馆)│ 3300-4700 │ 9.4-16.5 │
└────────────┴───────┴─────────────┴─────────────┘
注:社区级(居住地区级及以下)文化馆建设用地指南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南统筹考虑。
第六章 社会体育设施
6.1 总则
6.1.1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新建社会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新建社会体育设施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
6.1.2 本指南中的部分工程用地指南采用上下限区间形式表示,均为用地规模控制限值。具体使用时,原则上社会体育设施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值根据所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南上、下限进行相应的折算得出。
6.1.3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社会体育设施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6.1.4 社会体育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完善、适度前瞻的原则。
6.1.5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6.2 基本术语
6.2.1 社会体育设施:指对公众开放、供广大群众进行体育锻炼或观赏运动竞技以及业余运动员训练、国内外专业比赛的体育设施。不包括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内部、地方性特色体育运动、优秀运动员(专业)训练基地的体育运动设施。
6.2.2 体育场:指有400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和固定道牙,跑道6条以上,并有固定或活动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
6.2.3 体育馆:指有固定或活动看台可供手球、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体操等项目训练比赛活动用地的室内场地。
6.2.4 游泳馆:指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石建造池身,使用人工引水有固定或活动看台的室内游泳池。
6.2.5 中心城区: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
6.2.6 中心城外: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外的地区。
6.3 基本规定
6.3.1 社会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包括比赛场地用地、观众看台用地、训练场地用地、观众集散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6.3.2 社会体育设施按服务人口分为市级和区级,其中服务人口100万人以上的社会体育设施列为市级,服务人口在40-70万人的社会体育设施列为区级。
6.3.3 位于旧城中心区或原地改、扩建的社会体育设施,用地确实困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容积率、节约用地面积。
6.3.4 社会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市级和区级,分别制定用地指南。
6.4 建设用地指南
6.4.1 上海市社会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南见表6.4.1。
表6.4.1 社会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南
规模级别
| 名 称
| 观众规模
(千座)
| 建设用地
(㎡)
| 每千人建设用地
(㎡/千人)
|
100万以上
(市级)
| 体育场
| 30-50
| 120000-180000
| 90-120
|
体育馆
| 4-10
| 28000-55000
| 18.3-28
|
游泳馆
| 2-4
| 20000-24000
| 8-20
|
40-70万
(区级)
| 体育场
| 15-20
| 80000-100000
| 142.9-200
|
体育馆
| 2-4
| 20000-28000
| 40-50
|
游泳馆
| -
| 18000
| 60
|
6.4.2 中心城区社会体育设施用地在指南基础上可以适当上调部分场馆的容积率,以节约用地面积。
6.4.3 中心城外社会体育设施用地在指南基础上可以适当下调部分场馆的容积率,但用地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指南值的20%。
第七章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7.1 总则
7.1.1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新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控制,改建、扩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本指南执行。新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
7.1.2 本指南中的部分工程用地指南采用上下限区间形式表示,均为用地规模控制限值。具体使用时,原则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值根据所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南上、下限进行相应的折算得出。
7.1.3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中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7.1.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适度前瞻的原则。
7.1.5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7.2 基本术语
7.2.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指为所在社区提供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公共设施。
7.2.2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是指政府在基层直接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其主要功能包括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救助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外来人口管理服务等五大类。
7.2.3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为满足社区不同群体的文化生活需求,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其主要功能包括书刊阅读、影视放映、健身锻炼、教育培训、娱乐休闲、展示展览、网络信息等七大类。
7.2.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主体,为社区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点)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属设置在社区的非独立法人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是全科服务团队在责任区内提供综合卫生服务的工作场所。
7.2.5 社区服务中心:是指由政府引导支持,以社区居民、驻区单位为服务对象,以满足社区居民公共服务和多样性生活服务需求为主要内容,多方共同参与又与居住区相对分离的服务机构。
7.2.6 中心城区: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
7.2.7 中心城外: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外的地区。
7.3 基本规定
7.3.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社区文化、体育、医疗、卫生、行政和社区福利、救助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7.3.2 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等;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事务受理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等;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活动站点、健身中心、卫生服务站和公共服务站等;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事务受理站、文化活动室、老年活动室和公共服务站等。
7.3.3 城市居住社区根据人口规模划分为4个等级,其中人口规模在20万左右的居民社区列为居住地区级;人口规模在5万左右的居民社区列为居住区级;人口规模在2.5万左右的居民社区列为居住小区级;人口规模在0.4万左右的居民社区列为街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