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普通幼儿园
3.1 总则
3.1.1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新建普通幼儿园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新建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
3.1.2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普通幼儿园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3.1.3 普通幼儿园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完善、适度前瞻的原则。
3.1.4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3.2 基本术语
3.2.1 普通幼儿园:除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和特殊教育以外的一般全日制幼儿园。
3.2.2 中心城区: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
3.2.3 中心城外: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外的地区。
3.3 基本规定
3.3.1 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游戏场地和绿化用地。
3.3.2 园舍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活动场地等用地。
3.3.3 室外游戏场地应包括共用游戏场地、分班游戏场地、30m直跑道、活动器械场地、沙坑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布置。
3.3.4 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面积和种植园地、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3.3.5 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分为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外两类,分别制定用地指南。
3.3.6 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可在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指南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增加幅度一般不得超过5%。
3.4 建设用地指南
3.4.1 上海市中心城区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指南见表3.4.1。
表3.4.1 中心城区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指南
规模
| 建设用地(㎡)
| 生均建设用地(㎡/生)
|
10班(260生)
| 4510
| 17.35
|
15班(390生)
| 6490
| 16.64
|
注:①根据目前上海市的需求,幼儿园宜按10班(早教指导班1班、托儿班3班,幼儿班6班)或15班(早教指导班1班、托儿班5班,幼儿班9班)规模设置。
②在班额人数上,早教指导班和托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20人,幼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30人。
3.4.2 上海市中心城外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指南见表3.4.2。
表3.4.2 中心城外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指南
规模
| 建设用地(㎡)
| 生均建设用地(㎡/生)
|
10班(260生)
| 5535
| 21.29
|
15班(390生)
| 7198
| 18.46
|
第四章 公共图书馆
4.1 总则
4.1.1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新建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可参照本指南执行。新建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
4.1.2 本指南中的部分工程用地指南采用上下限区间形式表示,均为用地规模控制限值。具体使用时,原则上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值根据所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南上、下限进行相应的折算得出。
4.1.3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公共图书馆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中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4.1.4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适度前瞻的原则。
4.1.5 公共图书馆的建筑容积率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及地块周边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4.1.6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4.2 基本术语
4.2.1 公共图书馆: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微缩胶片、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文化场所,包括市图书馆、区(县)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
4.2.2 服务人口:指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开放并提供公益性日常服务的人口数量。
4.2.3 服务半径:指读者到达公共图书馆的最远直线距离。
4.2.4 中心城区: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
4.2.5 中心城外: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外的地区。
4.3 基本规定
4.3.1 公共图书馆用地包括馆舍建筑用地、读者集散用地、绿化用地及停车场用地等。
4.3.2 公共图书馆按所服务人口数量分为六类:服务人口超过400万的为Ⅰ类;200万-400万的为Ⅱ类;100万-200万的为Ⅲ类;50万-100万的为Ⅳ类;20万-50万的为Ⅴ类;2-20万的为Ⅵ类。
4.3.3 公共图书馆分为市级、区(县)级和社区级(居住地区及以下),其中市级公共图书馆包括Ⅰ、Ⅱ类;区(县)级公共图书馆包括Ⅲ、Ⅳ、Ⅴ类;社区级(居住地区级及以下)公共图书馆为Ⅵ类。
4.3.4 各级图书馆的功能:市级公共图书馆除具有一般公共图书馆的开放型借阅职能外,还具有文献收藏、研究、业务指导和培训等职能;区(县)级和社区级(居住地区级及以下)公共图书馆以开放型借、阅等日常公益性服务为主要职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和功能定位,由专业管理部门合理确定其等级。
4.3.5 公共图书馆的设置数量:根据所服务人口的规模设置区域内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数量。当次一级公共图书馆服务半径内覆盖有上一级公共图书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1-2处次一级公共图书馆,以节约集约用地。
4.3.6 公共图书馆的规划建设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并有效利用和保护其建设用地,促进公益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4.3.7 建于旧城中心区或原地改、扩建的公共图书馆,用地确实困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容积率,节约用地面积。
4.3.8 鼓励中心城区纯公益型的公共图书馆设施与园林、绿地统筹规划,其建筑容积率要求可以淡化,但需经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批。
4.4 建设用地指南
4.4.1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南见表4.4.1。
表4.4.1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南
级 别
| 类 别
| 建设用地(㎡)
| 每千人建设用地
(㎡/千人)
|
市级图书馆
| Ⅰ类
| 66600
| 8.1
|
Ⅱ类
| 18000-31500
| 7.9-9
|
区(县)级图书馆
| Ⅲ类
| 9900-18000
| 9-9.9
|
Ⅳ类
| 6700-9900
| 9.9-13.4
|
Ⅴ类
| 4000-6700
| 13.4-20.0
|
注:①独立建制的特大型图书馆、专业图书馆作为重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单列,不限于此表规定。
②社区级(居住地区级及以下)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南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南统筹考虑。
4.4.2 中心城区的公共图书馆建设可以适当上调容积率,节约用地面积。其中,I级和II级公共图书馆的容积率不小于2.0,Ⅲ级和IV级公共图书馆的容积率不小于1.6,V级和VI级公共图书馆容积率不小于1.2。
4.4.3 中心城外的公共图书馆建设可以适当下调容积率,但用地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表4.4.1指南值的20%。
第五章 公共文化馆
5.1 总则
5.1.1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新建区(县)级公共文化馆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改建、扩建区(县)级公共文化馆可参照本指南执行。新建区(县)级公共文化馆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
5.1.2 本指南中的部分工程用地指南采用上下限区间形式表示,均为用地规模控制限值。具体使用时,原则上区(县)级公共文化馆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值根据所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南上、下限进行相应的折算得出。
5.1.3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公共文化馆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社会福利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
5.1.4 区(县)级公共文化馆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适度前瞻的原则。
5.1.5 区(县)级公共文化馆的建筑容积率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及地块周边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5.1.6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