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阮成发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建设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项目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场养护、维修管理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强与交通体系相协调的原则,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绿化、广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加强与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公共交通枢纽建设的衔接。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公共停车场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