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26日起施行。
市长 阮成发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武汉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产品。
第三条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武汉名牌产品的评选和审定工作。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公,具体负责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为非常设机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报武汉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
(二)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住所地及纳税地均在本市;
(三)产品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申报产品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或者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五)产品批量生产3年以上,质量稳定,实物质量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