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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府办发〔2008〕43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乐山市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乐山市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保障重大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投资项目,受投资者委托,由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按照“一门对外、协调相关、全程督办、限时办结、无偿服务”的要求,代为办理从企业注册、投资立项、规划、建设直至投产运营等所需办理的全部行政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项目,主要是指:
  (一)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农业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服务业开发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投资者的代办申请;
  (二)组织审查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将代办事项交办行政审批部门,并全程督办和协调;
  (四)及时告知投资者代办结果;
  (五)对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提出奖惩意见;
  (六)向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和政务信息咨询服务,介绍我市投资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投资者委托代办事项,应向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代办受理窗口提出代办申请,提交有关材料,明确代办事项内容,填写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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