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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的通告
(武政〔2008〕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就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 自通告公布之日起,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武昌区、汉阳区、青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其他粘土砖。自2008年12月31日起,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其他粘土砖; 自2009年12月31日起,洪山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其他粘土砖; 自2010年12月31日起,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其他粘土砖。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颁发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颁发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产品予以检测。
  四、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要制订计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确保本辖区粘土砖生产企业到期一律关闭或者转产。对已到禁止生产日期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年检,并督促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对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年检,并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生产单位生产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占用耕地、毁田取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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