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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三)建立督办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小组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和重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巡查、督办,对不作为、乱作为或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要及时予以通报。
  (四)严格考评奖惩兑现。对责任部门和单位考评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扣发绩效奖,不得参加评先,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须向领导小组作出说明。
  (五)加强对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审计、监察。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并将有关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进一步提高前期准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切实加强对城建重点工程前期工作的质量管理。建设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提高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质量,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定和程序要求。
  (二)进一步提高城建重点工程各个环节的审批效率。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报审单位全部公开审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审批时限,加强对前期报审工作的必要指导,在建设责任单位提交符合报审条件的资料时,应及时受理,限时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建设责任单位提出的前期工作计划安排和审批部门的职责,确定前期工作进度安排及责任分工,履行协调督办职能。各责任部门落实情况作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工作考评的依据之一。
  (三)科学确定城建重点工程的建设工期。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查中,要对项目工期进行详细分析评价。建设责任单位要保障建设资金,督促设计、施工单位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建设成本,创新工法工艺,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尽力缩短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建设对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的影响。对城建重点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可根据工程需要,在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相应条件,以保证通过招标选择出真正有实力、善管理、能打硬仗的承建企业;同时,要加强对承建企业的责任约束,提高对建设工期的可控力。
  四、加大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和监管力度
  (一)确保城建资金主要用于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城建资金主要保障轨道交通、过江通道、城市环线、骨干路网、滨水生态、重大民生等城市功能性、全局性的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其他项目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区级政府的作用,主要由区级政府负责融资、建设和管理。各建设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定的城建重点工程合理工期,科学制订并严格实施分年投资计划和融资计划。市建委应在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原则上不留资金缺口,城建重点工程资金必须按计划安排拨付到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跟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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