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武汉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武政〔2008〕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大力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对于推动武汉“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实现武汉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速武汉金融业发展,把武汉建设成为金融机构聚集、金融市场完善、金融创新活跃、金融服务高效的区域金融中心,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促进武汉金融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最高补贴为300万元人民币,未满3年不得转让出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租市场指导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为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购置、租赁适合的办公用房提供便利条件。
三、对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市级财政部门参照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由市级财政部门参照其实际缴纳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四、在武汉任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补贴期为3年。
五、金融机构引进或聘用高级管理人员,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经市人事、公安部门审核批准,按政策解决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需在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负责协调安排。
六、市外事、公安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出国及赴港澳申请,在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予以优先办理;为金融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申请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证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