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8]18号 二○○八年七月一日)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环保局分别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订的《四川省单位GDP能耗指标统计办法》、《四川省单位GDP能耗监测办法》、《四川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简称
“六个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节能和减排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5%和11.9%,是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期,能源资源消耗强度较高,主要污染物排放较严重,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基础还比较薄弱,目标责任还未完全落实,加大了工作开展的难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开展,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狠抓落实,切实开展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建立完整、统一的能源统计和主要污染物总量统计制度。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明确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的核算方法,按规定做好各项指标统计,按时报送数据。
建立科学、有效的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体系。加强对各项指标数据质量的动态监测,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的核算机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加强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建立严格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各级政府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有关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三、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
“六个办法”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形成合力,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工协调、层层落实,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社会对资源能源消耗的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弘扬节能减排的先进典型,揭露曝光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倡导合理消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单位GDP能耗指标统计办法
(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一、总体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原则。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四川省能源统计制度,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的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局组织调查统计。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经委组织全面调查。
(二)原油。原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