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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做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

  九、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保执法效能
  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全面及时把握辖区环境情况,在做好本部门职能工作的基础上,提高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参谋能力。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城管、水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的环保职能,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合力。
  切实解决环保部门的人员编制与经费保障问题。2008年12月30日前,各区人民政府要对区环保局和区环境监察队伍推行公务员管理,合理确定编制职数,足额保障人员、公用与专项工作经费。     加快环境监管队伍标准化建设步伐。2008年12月30日前,各区环境监察大队要达到国家二级标准。2009年12月30日前,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要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十、加强领导,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
  加强节能减排与环境监管是关系武汉发展大局的重大战略任务,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组织、投入、措施到位。市环保局要充分行使统筹协调职能,及时全面掌握有关情况,抓好减排监测、统计、考核等三大体系建设,加大污染防治监管力度。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市水务局要协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加快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建设步伐。其他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具体措施。
  实行严格的减排与环境监管目标责任制度,由市环保局负责日常督促核查,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每半年核查一次,每年年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集中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对于减排与环境监管成效突出的,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区,视为COD减排目标未完成,环保、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要一律暂缓审批该地区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涉水项目。对完不成减排目标任务的,要停止审批除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工业项目,停止审批新的工业用地,年度绩效管理视为不达标,并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党委组织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上要求,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具体的工作计划与方案,于2008年12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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