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重点区域和流域的环境问题。加强青山区大气污染整治,关停一批产能落后污染企业,加大烟(粉)尘与21号公路区的扬尘污染整治力度。深化汤逊湖流域水环境、乌龙泉地区大气环境整治。专项治理金银湖、知音湖、南湖、木兰湖、东大湖、柴泊湖、滠水河流域水污染。积极推进大东湖水网构建工程。
四、强化环境监管措施,坚决查处违法排污
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力度,原则上每月一次,并与减排通报制度挂钩;对于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单位,要予以跟踪监察。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8年12月30日前全市国控、省控污染源要实现持证排污,2009年12月30日前全市重点污染源实现持证排污。
加强环保后督察工作。2008年7月30日前,各区人民政府、市、区环保部门要集中力量和时间,对2005年以来的挂牌督办排污单位、区域限批地区进行一次环保后督察。凡反弹的违法排污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继续实施并深化挂牌督办制度,对长期超标排污、不能稳定达标或总量超标的单位,要列为挂牌督办对象,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
五、加强农村环境监管,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确保农民饮水安全。2008年12月30日前,有关区人民政府要会同市环保、水务等部门依法科学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集中整治保护区周边的污染隐患,限期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2008年12月30日前,有关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市环保、农业等部门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和产业发展区。今后,禁养区内不得新建任何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于2009年12月30日前搬迁或关闭。控养区内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已建成的养殖场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达不到排放总量要求的要限期治理。发展区内应大力推行集约化、规模化养殖。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全部实现粪便无害化处理。市、区财政对规模化养殖场的污染治理项目给予一定补贴。
六、实施环境经济新政策,构建有利于减排的市场机制
市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制定鼓励性的公共财政政策。对各区自建的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给予40万元/万吨的“以奖代补”建设补贴。在污水收集管网未到达的区域,鼓励自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对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对改燃积极的单位,由市、区财政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城管等部门减免破路补偿等项费用,公安、规划、质监等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对积极治理油烟污染但确有困难的餐饮单位、规模化养殖场的污染治理项目,市、区财政要分别给予一定补贴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