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车辆报废环节的排气检测监督管理力度。对已延期使用的车辆,由省环保局委托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检测,在规定的排气检测周期内,三次检测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设立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对车辆可正常使用,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经济政策将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类型车辆,包括非营运车辆。
5.加强对在市区内行驶的外地车辆的监管。
市公安机关和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在我市道路上行驶的外地车辆的监管力度。
6.加强机动车排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管理。
落实检测与维护制度,以检测为主,带动维护工作,维护工作以维修机构为重点。从事与机动车排气治理相关的总成维护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维修机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判断竣工出厂车辆的尾气是否达标。维修机构必须将机动车排气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等行政管理部门。
(三)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2008年7月1日起,在珠海供应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345-2006)及车用柴油地方标准(DB44/346-2006)的车用成品油。符合国Ⅲ排放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油及车用柴油国家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标准。为完善车用成品油的供应体系,由市经贸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与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确定符合国Ⅲ标准成品油供应方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燃油质量标准,市经贸、市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我市车用燃油市场和加油站车用油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查检测,严厉打击“非标油”,保证市场销售车用燃油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市环保局会同市经贸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上述目标和任务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并组织实施。
(四)建设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根据省环保局制订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联网技术规范和编制的网络传输及数据交换接口标准,建设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市公安、质监、交通等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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