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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完善路检、抽检排气超标车辆和被举报冒黑烟车辆的跟踪处理机制。

  (1)路检工作制度化。

  道路抽检按照《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会同环保部门进行。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继续加大用车大户抽检力度。

  停放地抽检由环保部门会同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对汽油车的抽检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的抽检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摩托车的抽检采用怠速法或急加速烟度法;并逐步在城市道路开展遥测法抽检。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3)加强超标车管理。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督促车主及时维修超标车辆。

  (4)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

  要充分调动公众力量,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积极举报冒黑烟车辆,对超标排放车辆必须进行跟踪核查。

  3.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根据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结合珠海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4.落实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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