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任务。
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省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新车注册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逐步淘汰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2008年7月1日起,珠海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09年10月1日起珠海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2010年1月1日前,珠海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三、主要工作
(一)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给予注册登记。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和省要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新车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执行省环保局公布的符合广东省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制订促进客运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削减客运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
(二)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自2008年起,珠海实行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重型汽油车按省要求统一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ASM和LUGDOWN检测线按照省要求的每条每年检测1万-1.2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取得委托资质的检测机构名称由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告。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排气定期检测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