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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5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城市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
  补偿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城市绿化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0〕334号)和《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发生的城市绿化补偿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改变城市绿地功能、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及绿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须缴纳绿化补偿费:

  (一)由于调整城市规划,改变城市绿地功能的。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规定标准的。

  (三)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路口需占用城市绿地的。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须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一)因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临时路口需占用城市绿地的。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

  (三)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的。

  第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绿地功能、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或破坏绿化设施行为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须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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