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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2008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中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规定,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认真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制度。对高校奖、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检查。
  5.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与沟通。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和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并指导和督促学校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照市和区县规定的公示内容和要求,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形式、减免政策、代办费使用情况、投诉电话等内容,提高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等要设在学校醒目处,长期公示,并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
  要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教育系统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学生家长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联系沟通和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了解、参与、监督和支持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教育政风行风建设的满意度。要继续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介绍教育收费情况、承诺执行收费规定、听取收费工作意见”的制度。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要与所在社区和学生家长沟通一次,通报有关办学、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教育工作中的作用,逐步推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开承诺制度、学校经常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制度和学校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协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改进规范收费等工作。要根据市纠风工作安排,认真开展以教育收费为主要内容的民主评议教育行风活动。各区县、各高校要积极探索加强教育政风行风建设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评议监督的有效途径,努力营造共同加强教育政风行风建设的良好氛围。
  6.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惩处违规收费行为。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督查机制。在今年秋季开学后,继续组织开展面向全市中小学生家长的有关教育收费问题的问卷调查活动,继续对全市高校、区县、中小学校组织开展规范教育收费联合检查,继续加强对民办学校等收费情况的指导检查。认真抓好已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的整改工作。
  要认真受理群众的咨询和举报,做到相关人员职责到位、咨询问题答复到位、举报问题查核到位、违规问题处理到位、违规责任追究到位。要严肃查处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行为,坚决纠正各类违规代办和服务性收费、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和举办有偿补习班等行为,严禁学校通过向学生收费为教职员工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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