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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2008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对开设在学校内的“小卖部”、“超市”等,学校应经常检查、督促其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市场,并保证质量。
  三、工作措施
  1.加强思想教育。各区县、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干部、教职员工的思想教育和对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学习,充分认识加强教育政风行风建设、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规范教育收费的自觉性。
  2.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依法达到“三个增长”,确保各级财政拨款和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在降低和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后,各区县政府要确保各级财政追加拨款和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在财政经费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在加大市财政对经济确有困难区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要确保转移支付的教育经费足额用于教育事业。继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继续推动中心城区优质教育资源向郊区农村辐射和转移,特别是加强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师资和管理力量的配备。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加强办学管理,不得以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等为名违规收费。积极落实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方针,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接受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就读比例提高到60%,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
  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今年将继续对区县政府教育经费投入和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督导。重点监督检查区县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是否依法达到“三个增长”;监督检查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均衡建设情况、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执行情况和公办高中择校生“三限”规定执行情况。
  3.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各类公办学校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必须在学生入学报到时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不得预收。财政(务)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限及时拨付经费,保证学校正常经费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统筹、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与教学无关的其他开支。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建立学校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建立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制度及审计公告制度,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
  4.加强帮困资金管理,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学校要在继续落实原有帮困措施的基础上,继续执行对原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对象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补助政策;同时在保持帮困助学经费总量不减的前提下,加大对各类代办、服务收费的减免和资助力度。帮困助学不得与学生的学习成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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