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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2008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4.严禁高校招生违规收费。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招生考试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捐资、赞助或超标准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维护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强高校招生环境综合治理,严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高校招生,严厉打击各种招生欺诈行为。加强对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二级学院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严禁体制外招生和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加强高校“招生章程”、“新生入学须知”等招生资料的审核,严格按规定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5.严禁学校违规补课办班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七部委的决定,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学校不得利用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的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各高校要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自查。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
  6.严格规范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学校正常的代办和服务活动不受任何因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利用权力、地位、声誉等干扰学校的代办和服务行为。除规定允许的代办和服务项目外,学校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开展代办和服务或为其向学生宣传、推销等提供条件。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并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必须事先公示,服务性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代办的过程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佣金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帐并及时按实与学生结算,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严禁强行代办收费,并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中小学校代收费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学校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结算时‘多退少不补’”的办法。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根据市有关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学校代收费的项目、控制标准、程序和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高校要按有关规定加强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管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并按规定及时结算、多退少补。要按照市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明确代收费的项目、标准、程序和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在服务场所对服务性收费进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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