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对申请的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包括同意公开答复数和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以及不予公开答复数。
18.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公开的答复数量。
19.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数量。
20.不予公开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的信息未予提供的答复数量,包括“非
《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答复数、“信息不存在”答复数、“非本部门掌握”答复数、“申请内容不明确”答复数和各种类型的“不予公开”答复数。
21.“非
《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不属于
《条例》第
二条所定义的政府信息范围,以非
《条例》所指政府信息之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2.“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信息不存在之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3.“非本部门掌握”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不属本部门掌握信息之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之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5.“不予公开范围1”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国家秘密之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6.“不予公开范围2”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等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7.“不予公开范围3”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等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8.“不予公开范围4”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等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9.“不予公开范围5”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正在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等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0.“不予公开范围6”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等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1.“不予公开范围7”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等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2.“不予公开范围8”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3.其它原因: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其它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4.免予公开信息数:指根据
《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
35.“免予公开理由1”数: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数。
36.“免予公开理由2”数: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数。
37.“免予公开理由3”数: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数。
38.“免予公开理由4”数: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数。
39.“免予公开理由5”数: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数。
40.“免予公开理由6”数: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数。
41.“免予公开理由7”数: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