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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荐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荐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宁政办〔2008〕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部长令第3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闽政文[2008]189号)精神,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开展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必须是已列入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各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2、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3、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较强的项目,如民俗类项目,目前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

  (三)已被文化部和省人民政府公布为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的无需再次申报。

  二、推荐程序

  (一)各县(市、区)传承人推荐工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由本人自愿向市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2、市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3、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逐级报送到市文化行政部门;

  4、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推荐材料和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并将确定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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