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1、2项内所指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报同级国家保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7.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8.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政府机关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以政府信息(政务)公开目录形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
1.政府公报;
2.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3.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揭示板等;
4.便民手册、公告或通告;
5.新闻发布会;
6.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点;
7.政府在档案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四)不予公开的信息
1.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1)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4)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6)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第(3)、(4)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公开的;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3.第(5)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个人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