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1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
(1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
(13)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规定,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4)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15)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6)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1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1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20)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2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2.乡(镇)政府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和征兵工作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3.公共企事业单位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单位,具体包括各级公立医院、企业医院、民营医院;各类公办学校、私立学校;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电信、金融、旅游、住房、食品、药品、农资、医保、社会保障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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