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省人民政府实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和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并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以及省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并主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
(四)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五)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有关事项;
(六)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并主持,副省长、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省长、副省长按工作分工或受省长委托召开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