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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凡是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式、敞开式(包括改良土焦),一律属于此次清理取缔范围。
  四、组织领导
  成立鸡西市“清理取缔”小土焦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朱效利担任,环保、经委、发改、公安、监察、安监、工商、司法、建设、国土资源、电业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负责清理取缔工作的组织与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在清理取缔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分工,抓紧工作。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配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成立小土焦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组长由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支队长乙福庭兼任,联系电话:2386721。
  五、具体要求
  1.县(市)、区要立即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理取缔小土焦企业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当地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清理和取缔工作。
  2.县(市)、区政府、市直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对土法炼焦企业认真进行清理和整顿。
  3.县(市)、区于5月18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根据各地清理整顿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清理和整顿工作进行检查。
  六、保障机制
  开展清理取缔土法炼焦企业,是环保工作实现长效管理的有力举措,必须深入发动,广泛宣传,严密组织,依法进行。清理中要注重调查取证,取缔要有法有据,严格政策标准。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清理取缔工作的监督。

  附件3:
鸡西市集中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建筑工地专项整治工作是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切实抓好我市城区建筑工地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市民享有清洁、安静、和谐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造优良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为目标。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建筑工地。
  三、整治内容
  (一)建设单位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情况;
  (二)建设单位缴纳建筑噪声排污费情况;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扬尘等污染情况;
  (四)严格遵守作业时间执行情况。
  四、整治方法
  (一)采取日常监察、夜间抽查的方法;
  (二)利用“两考”期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三)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履查履犯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严惩。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建筑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组长由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支队长乙福庭兼任,联系电话:2386721。

  附件4:
鸡西市石墨企业专项整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石墨企业污染治理力度,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为指导,迅速落实国家环保部东北督查中心对鸡西市石墨企业进行彻底整顿,尾矿坝不符合标准的石墨企业坚决关停的整改要求,推进石墨企业污染治理进度,切实解决石墨企业污染环境问题,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验收标准
  (一)尾矿坝验收标准
  1.搬迁、关停标准
  (1)在穆棱河河床拟建青龙山水库汇水区域上的石墨企业一律搬迁,允许易地新建。
  (2)在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粉尘面源污染较严重,与景观不协调的石墨企业一律搬迁,允许易地新建。
  (3)威胁穆棱河、牤牛河等主要供水水源水质安全的石墨企业一律搬迁,允许易地新建。
  (4)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石墨企业一律关停。
  2.验收标准
  (1)尾矿库若采用拦截谷口形式,初期坝必须采取石砌,若采用围地形式,初期坝四周必须采取石砌,且初期坝高度必须满足表1的规定。
  (2)新建尾矿库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渗层的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
  (3)尾矿库的选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4)初期坝坝高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并符合表1的规定。
  ①贮存选矿厂投产后半年以上的尾矿量;
  ②澄清尾矿水;
  ③调蓄洪水;
  表1 尾矿库等别及初期坝高规定

等 别

全库容全库空V/万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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