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场监测与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对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核对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现场监测数据的,同时采用现场监测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不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现场监测数据的,采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二)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三)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直接采用排污系数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六、普查步骤
污染源普查从2007年11月份开始筹备,整体工作进程分为5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1.成立普查领导小组,组建市、区两级普查机构;2.开展第一轮普查宣传工作;3.落实普查经费;4.编制、审议并通过我市普查方案及相关技术资料;5.实施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并收集、汇总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6.参加国家及省普查技术培训;7.培训、考核并聘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二)清查阶段(2007年11月至2007年12月)。按照国家及省的相关要求,开展全市污染源清查工作,形成清查数据资料库,开展清查结果核查工作,确定普查名单。
(三)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2月至2008年5月)。1.开展入户调查,完成普查表填报、审核及录入工作;2.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区普查工作进行抽查与验收;3.各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汇总、上报普查资料。
(四)普查资料上报阶段(2008年6月至2008年12月)。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市普查资料并上报国家及省普查机构;建立污染源档案;根据国家及省普查机构抽查与审核结果,对我市普查资料进行整改。
(五)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1.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我市污染源普查报告;2.对我市普查工作进行自查和全面总结,开展全市普查工作的验收和评比;3.按照国家要求,向社会发布我市污染源普查结果。